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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罗光碧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82刑初296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罗光碧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58年11月30日 文化程度 初中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彭州市 住所地 四川省彭州市 前科 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戴坦 起诉书文号 彭检公诉刑诉[2017]179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1月2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罗光碧驾驶川ATD655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实际号牌为川ARN360)沿本市彭白路由丹景山镇方向往小鱼洞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彭白路通济镇桥楼村11组路段时,与从其车行方向左侧往右侧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杨某、朱某相撞,致车辆受损,杨某、朱某受伤,后杨某于2017年1月16日在家死亡。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判处被告人罗光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辩护人 无 辩解 (护) 意见 无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另查明: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罗光碧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朱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光碧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朱某共计31500元。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光碧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光碧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光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光碧案发后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罗光碧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王 丽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