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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蕾与彭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蕾,彭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4民初656号原告:郭蕾,男,198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金寨县,现住叶集区,被告:彭保林,男,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叶集区,现住叶集区,原告郭蕾诉被告彭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朱国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合法传唤,原告郭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保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彭保林因急需资金,于2016年1月5日向原告郭蕾借款2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本付息,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借款属实;彭保林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彭保林拥有自建房屋一栋。被告未到庭。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5日,被告彭保林因急需资金向原告郭蕾借款25万元,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本付息,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偿还借款25万元本及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彭保林拖欠郭蕾借款2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彭保林偿还25万元本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保林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郭蕾借款25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0%计息,利随本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2560元,由被告彭保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林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