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作辉与赵洪伟、崔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作辉,赵洪伟,崔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民终38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作辉,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礼,吉林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洪伟,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鹏,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王作辉与赵洪伟、崔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初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作辉一审诉称,2015年7月10日,赵洪伟将农安县合隆镇荣城商务宾馆室内隔墙板安装工程承包给崔鹏,崔鹏转包给了王作辉,该工程1694平方米,每平方米85元,共144000元,该工程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并开始使用,但工程款始终未付清,崔鹏转给王作辉工程款9万元,尚欠5.4万元,故诉请判令赵洪伟、崔鹏连带给付王作辉工程欠款5.4万元,诉讼费由对方承担。赵洪伟一审辩称,赵洪伟将工程承包给了王雪颜(身份证记载姓名为王岩),与王雪颜签订的合同并已足额支付了工程款,与王作辉无合同关系,请求驳回王作辉的诉讼请求。崔鹏一审辩称,案涉工程系赵洪伟承包给王雪颜,崔鹏是王雪颜雇佣的工长,主要负责现场管理和施工,与王作辉之间并非发承包关系。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洪伟与案外人李凯山合伙建设、经营合隆镇荣城商务宾馆。2015年7月,由李凯山与王雪颜(王岩)签订了《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赵洪伟、李凯山将该宾馆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王雪颜,工程总价款为60万元。王作辉分包了隔墙板安装工程,工程由王作辉包工包料;王雪颜通过崔鹏支付王作辉工程款9万元。装饰装修工程结束后,赵洪伟已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王雪颜。诉讼过程中,赵洪伟申请追加王雪颜为被告,因未找到王雪颜,赵洪伟撤回了追加申请。一审法院认为,赵洪伟将荣城商务宾馆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王雪颜,王雪颜是承包方。王作辉从王雪颜承包的工程中分包了隔墙板工程,王作辉进行了施工,王雪颜应当向王作辉支付工程款。现王作辉主张荣城商务宾馆将隔墙板工程承包给了崔鹏、崔鹏将工程转包给了王作辉,对此主张王作辉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所以王作辉要求崔鹏支付其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崔鹏给其转款的行为不能代表双方是施工合同关系,所以对王作辉要求崔鹏给付工程款不予支持。王作辉主张赵洪伟应给付其工程款一节,赵洪伟作为发包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王雪颜,现王作辉没有证据证明赵洪伟尚欠王雪颜工程款,故王作辉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赵洪伟给付其工程款的请求亦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作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邮寄费162元,由王作辉负担。王作辉上诉称,王作辉是从崔鹏处承揽的隔墙板安装工程,且已得的9万元工程款系崔鹏支付,故其与崔鹏之间系施工合同关系,崔鹏应支付欠付工程款;赵洪伟作为发包方,亦应承担给付责任,故请求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崔鹏承担给付责任,不足部分由赵洪伟承担。赵洪伟、崔鹏的答辩与一审一致。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认为,1.王作辉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实崔鹏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王作辉与崔鹏之间并未签署书面合同,王作辉称系崔鹏口头与其约定的造价并实际支付了工程款,但《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显示该工程的承包人为王雪颜,并记载崔鹏为施工队的负责人,故崔鹏所称“其为工长,按照职责要求选派施工人员并转付工资”的抗辩有证据支持,且崔鹏曾在工程结束后告知王作辉应向王雪颜索要工程款,故王作辉现仅依据崔鹏向其支付了工程款而要求对方承担发包人义务的证据不足,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现有证据尚不能确定赵洪伟欠付工程款。赵洪伟与王雪颜所签署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为60万元,现赵洪伟出示的银行转账凭证显示自其合伙人李凯山及其本人账户转至王雪颜账户的款项已超出约定的工程款金额,王作辉虽对银行转账凭证有异议,但未提出反证,故认定赵洪伟欠付工程款的证据不足,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王作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晓艳代理审判员 李东鹤代理审判员 李 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