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承国与林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承国,林文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839号原告:吴承国,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委托代理人:吴小波,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被告:林文峰,男,1983年7月9日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丰城,原告吴承国与被告林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吴承国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承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承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承国负担。审判员 :曹庆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