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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8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锦屏县人民法院与谭洪五、黄光军形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屏县人民法院,谭洪五,黄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7)黔2628执67号申请执行人锦屏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龙世德,系锦屏县人民法院院长。被执行人谭洪五,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光军,男,1969年4月9日出生,侗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屏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谭洪五、黄光军罚金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移送本院立案庭立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谭洪五、黄光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谭洪五、黄光军各向锦屏���人民法院支付人民币1000.00元;2、交纳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在执行中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谭洪五、黄光军无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在锦屏县城无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3月10日,本院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黄光军银行存款人民币365.00元,因余额不足未能扣划。2017年3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谭洪五、黄光军调查,谭洪五、黄光军表示家庭困难,无能力交纳罚金。2017年7月20日,谭洪五到本院交纳罚金300.00元,余款700.00承诺在2017年7月26日之前交纳。2017年7月21日,黄光军向本院出具病历,证明其与爱人身体存在疾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谭洪五、黄光军经本院“四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光全审判员  黄光屏审判员  欧昌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清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