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8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付启源、赵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启源,赵楠,林孟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8000号申请人:付启源,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赵楠,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林孟萱,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付启源与赵楠、林孟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付启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赵楠、林孟萱名下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及被告赵楠名下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单号:ATIJ120Z0117Q000019P)提供担保(保全金额1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讼主张被申请人偿还其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现申请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赵楠(公民身份号码)、林孟萱(护照号)名下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三大街32号一区一层-26房屋,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告赵楠(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新城西路19号20号楼4门房屋,期限为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恩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