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宁夏锦泰鸿业商砼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锦泰鸿业商砼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锦泰鸿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新胜东路。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石风路1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7)第014号裁决书,在执行宁夏锦泰鸿业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为便于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7)第014号裁决书,关于宁夏锦泰鸿业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指定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占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