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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5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汪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5民初919号原告:汪某,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被告:杨某,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原告汪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汪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杜彦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青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