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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陈长华与浙江恒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华,浙江恒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934号原告陈长华,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昌文路63号委托代理人张辉,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浙江恒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24幢2楼2067室。法定代表人汪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澜、徐敏,浙江天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华诉被告浙江恒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长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长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保全费人民币320元,由原告陈长华负担。审判员  高春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