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783号原告张某,女,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告陈某,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兰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