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3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783号原告张某,女,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告陈某,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兰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