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侯永强、丁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永强,丁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7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永强,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坦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XX,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再审申请人侯永强因与被申请人丁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1民终4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侯永强申请再审称: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其有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与刘丽华签订的租赁合同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故请求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侯永强在再审审查过程中提交的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与刘丽华签订的租赁合同等证据,不能证明丁XX对涉案房屋无处分权,因此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案中,丁XX与侯永强所签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侯永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丁XX支付过部分租金,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侯永强为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故侯永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赁期间的租金。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侯永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