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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3990扬州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玉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3990号原告:扬州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高邮市屏淮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刘小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能能,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荣,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关于原告扬州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雅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