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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执恢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汪振勇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汪振勇,黄晓燕,汪庆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恢6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大广场303室。法定代表人:谭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振勇,男,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黄晓燕,女,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汪庆良,男,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晓燕、汪庆良、汪振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作出(2016)浙0303执79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汪庆良所有的浙C×××××雪佛兰牌小型汽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汪庆良所有的雪佛兰牌小型汽车(车牌号:浙C×××××)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林大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季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