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俊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俊海,男,汉族,1986年12月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3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俊海在德州市德惠劳务派遣处的工资款共计26154.83元至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剩余部分继续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