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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杜高峰、穆军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高峰,穆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刑初286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高峰,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籍贯河南省西华县,住河南省西华县。无前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被告人穆军,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农民,籍贯河南省西华县,住河南省西华县。无前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军、杜高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军、杜高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穆军以营利为目的,在西华县长平路西段赵庄胡同内一家游戏厅放置两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杜高峰负责日常经营。该游戏厅内的两台赌博机分别为6门的大雨赌博机、8门的“金八万”赌博机,两台赌博机均是以上分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均可以用游戏机的分兑换现金,共盈利2600元。另查明:被告人穆军于2017年3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穆军、杜高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帐本,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机打票据,被告人穆军、杜高峰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1、庞某、胡某、张某2、刘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周口市公安局赌博机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穆军、杜高峰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穆军、杜高峰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穆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高峰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高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被告人穆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由西华县公安局依法处理。三、非法所得2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连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