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刑终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飞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飞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81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飞虎,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海市。2006年2月8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0年3月5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2月7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3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飞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浙1082刑初56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飞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飞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飞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飞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飞虎撤回上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2刑初5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小国审 判 员 朱仁跃审 判 员 张媛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梁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