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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胡晓波与周仕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波,周仕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475号申请人胡晓波。被执行人周仕金。本院执行胡晓波与周仕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胡晓波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为:支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的房产本院其它执行案件正处置中。本案可在其房产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胡晓波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周仕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7)川1402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