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8执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丁龙江、李连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龙江,李连义,田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龙江,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执行人:李连义,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执行人:田志强,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龙江与被执行人李连义、田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强制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8执3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彦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