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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8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聚才与淳于贤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聚才,淳于贤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255号原告张聚才,男,汉族,1960年1月24日出生,现住郑州市。被告淳于贤臣,具体住址不详。原告张聚才诉被告淳于贤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而原告未提供本案被告明确具体的住址及详细信息,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聚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全部返还原告张聚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浩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