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8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聚才与淳于贤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聚才,淳于贤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255号原告张聚才,男,汉族,1960年1月24日出生,现住郑州市。被告淳于贤臣,具体住址不详。原告张聚才诉被告淳于贤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而原告未提供本案被告明确具体的住址及详细信息,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聚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全部返还原告张聚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浩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