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飞与许金波、夏文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760号原告:王飞。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允杰,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金波。被告:夏文波。被告:青岛宇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团结路1653号集力佳园4号楼二单元201。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中国太平洋保险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与被告许金波、夏文波、青岛宇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金波、夏文波、青岛宇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飞申请撤回对被告许金波、夏文波、青岛宇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对被告许金波、夏文波、青岛宇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王飞负担。审 判 员 李富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滕戈辉书 记 员 冯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