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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执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KITAHARAAKIHIRO,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KITAHARAAKIHIRO(中文名:北原聪浩),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北宅村,组织机构代码717751004。法定代表人:沈爱平。KITAHARAAKIHIRO(中文名:北原聪浩)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36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73088元。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再其注册地址办公,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36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宏哲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褚晓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德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