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胡息春与甘肃恒缘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息春,甘肃恒缘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540号之一原告:胡息春,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双平,女,系原告女儿。被告:甘肃恒缘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食品工业园区A2—1单元—2楼。法定代表人:刘姝慧原告胡息春与被告甘肃恒缘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胡息春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息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息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胡息春负担。审 判 长 冯立斌人民陪审员 王秀敏人民陪审员 陈维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 瑾梁珺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