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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20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马丽丽与吴宗泉、淄博张店齐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丽,吴宗泉,淄博张店齐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023号之二原告:马丽丽,女。被告:吴宗泉,男。被告:淄博张店齐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炳艳,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斌,总经理。原告马丽丽与被告吴宗泉、淄博张店齐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鲁0591民初2023号之一的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被告淄博张店齐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鲁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C7R**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现被告淄博张店齐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交纳该案保证金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淄博张店齐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鲁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C7R**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成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