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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敏与洛阳纬亿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支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洛阳纬亿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支行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852号原告:王敏,女,汉,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纬亿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宜阳县宜东新区迎宾大道东侧。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支行,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原告王敏诉被告洛阳纬亿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支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敏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敏承担。审判长  金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