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5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姿绿服装厂与绍兴市晴荭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柯桥区姿绿服装厂,绍兴市晴荭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846号原告:绍兴市柯桥区姿绿服装厂,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西扆村。经营者:金小海,男,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户籍地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伟,绍兴市钱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市晴荭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生态产业园临江路73号。法定代表人:谢晓霞。原告绍兴市柯桥区姿绿服装厂与被告绍兴市晴荭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绍兴市柯桥区姿绿服装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绍兴市柯桥区姿绿服装厂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佳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