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柳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48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柳某,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2017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判决结果被告人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刘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向宏公诉机关指控情况2017年4月1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柳某醉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汽车沿平度市三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沈海高速平度市南村收费站处预上高速公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柳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1mg/100ml。被告人柳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柳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柳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