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邓武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武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136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武坚,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9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武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武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邓武坚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至S253线曲江区白土工业园(广东现代耕耘种业有限公司门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其驾驶的摩托车失控侧滑倒地,造成邓武坚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邓武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1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武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武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盗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岑某的证言,被告人邓武坚的供述与辩解,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武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武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武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斯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