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6执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唐敏勇、汪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敏勇,汪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敏勇,男,1975年9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全南县人,住安远县欣山镇。被执行人汪万华,男,1968年11月10月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欣山镇。申请人唐敏勇与被执行人汪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6民初121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000元及费用,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璞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