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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6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景桥与上海先道建筑五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桥,上海先道建筑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6446号原告:王景桥,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丁莹,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先道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黄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泉,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怡,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景桥与被告上海先道建筑五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上海先道建筑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王景桥的起诉。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所在地为上海市金山区,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及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根据相关规定,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孙姣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