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薛全辉、吕克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全辉,吕克刚,颜道柱,杜兆英,孔祥平,杜颜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1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薛全辉,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玉华,鲁山县汇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吕克刚,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胜利,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颜道柱,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杜兆英,女,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孔祥平,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杜颜岐,男,201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法定代理人:孔祥平,基本情况同上,系杜颜岐母亲。颜道柱、杜兆英、孔祥平、杜颜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支连伟,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上诉人薛全辉因与被上诉人吕克刚、颜道柱、杜兆英、孔祥平、杜颜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3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薛全辉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薛全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全辉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上诉人薛全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盛华平审判员 石天旭审判员 朱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