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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4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小琴、张云与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小琴,张云,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民终46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小琴,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坪桥横街谢陈路大公馆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15640M。法定代表人:廖克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程,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上诉人孙小琴、张云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锐智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9民初5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云及孙小琴、张云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虎,被上诉人隆鑫锐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程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小琴、张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条文的意思表示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在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应当采取措施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2、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提出的违约金的请求,是对上诉人的不公平。3、一审法院未采纳上诉人证明损失的证据及客观上造成生活障碍损害的事实,是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不清。隆鑫锐智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维持原判。孙小琴、张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依照双方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接入市政供电网并办理电卡;2、被告依照双方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接入市政自来水管网并办理水卡;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2924元(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30日),以及从2016年7月1日到上述两诉求办理完结日止期间的违约金(以房屋价款万分之二每日为准);4、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2014年2月26日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易房屋位于重庆市××××1-3-1(项目名称:爱琴海小区二期),总成交金额723012元,约定交房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合同还约定“第七条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一)本商品房交房期限2、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被告隆鑫锐智公司)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原告)使用。...(二)本商品方交付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第九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2)逾期超过90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该商品房系装修房的,装修标准还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约定。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2、限期整改至双方约定标准;若装饰设备整改期间影响乙方装修或使用房屋的,则装饰设备达到约定标准前的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承担。”、“第十七条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约定。1.基础设施(1)于2015年6月30日前通水;(2)于2015年6月30日前通电;...如果在约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出卖人继续采取措施以使上述设施达到条件。”、“附件: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说明...9、供水:接市政自来水管网入户。一户一表,出户计量,考虑二次供水范围。10、供电:接市政供电网入户,一户一表,户外计量。”、“附件五:《<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八、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对合同第十七条的补充)鉴于爱琴海小区系分期开发建设,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十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补充双方的联络方式以合同所记载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为准。通知方按上述地址通知被通知方,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在下列情况下均被视为已送达:1、如以邮递形式(应以挂号或快递形式)送至重庆市以内的地址,于投寄该文件3日后”。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2015年6月26日,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北碚区建竣备字[2015]37号、38号)。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所诉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针对以上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分析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2月26日自愿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系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定履行己方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通水、电,庭审中被告亦承认用电尚未接入市政供电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将通水接入市政自来水管网并交付原告使用,被告认为其已经达成约定义务,则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举示的《委托供水协议书》仅是对供水管道安装工程及其内容的约定,并未能反映涉案房屋、小区是否已将通水接入市政自来水管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被告对于己方所提主张依据的事实有义务举示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承担不利后果。因被告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所通水未接入市政自来水管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有义务采取措施使涉案房屋所通水、电达到接入市政自来水管网、市政供电网的条件。但水、电卡的办理则应属于原告作为业主与供水、电企业间的合同关系,本案所涉《合同》并未对此关系内容做出规范,故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水、电卡的诉求,一审法院不予认可。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未依约将水、电接入市政网络等行为,并以此为据认为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要求依据《合同》第九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第九条系对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规范条款,而《合同》第十七条对被告未能按约达到通水、电标准做出了约定“如果在约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出卖人继续采取措施以使上述设施达到条件..”。并且双方合同也未就原告所述的其他情形应由被告支付违约金进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第九条承担违约损失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重庆市××××1-3-1房屋所通用水接入市政自来水管网;二、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重庆市××××1-3-1房屋所通用电接入市政供电网;三、驳回原告孙小琴、张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原告孙小琴、张云、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各自负担281元。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隆鑫锐智公司应否向上诉人孙小琴、张云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本案中,隆鑫锐智公司确实存在未依约将水、电接入市政网络等违约行为,应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上诉人据以主张违约金的依据,即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九条系对被上诉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规范条款,而合同第十七条对被上诉人未能按约达到通水、电标准做出了明确约定,即“如果在约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出卖人继续采取措施以使上述设施达到条件……”同时,上诉人所述的其他情形在合同中亦明确约定:“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2、限期整改至双方约定标准:若装饰设备整改期间影响乙方装修或使用房屋的,则装饰设备达到约定标准前的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承担”。基于上述约定,一审法院认定孙小琴、张云提出的要求隆鑫锐智公司按照《合同》第九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孙小琴、张云在二审中提出的诸项异议,因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依法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孙小琴、张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元,由上诉人孙小琴、张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罗太平审判员  陈孟琼审判员  刘润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译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