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刑更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向金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金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更85号罪犯向金银,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湖北省巴东县人,土家族,中专文化,住巴东县。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向金银因犯抢劫罪,绑架罪,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自2012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2015年12月11日,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28日止。2017年7月10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向金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向金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八次表扬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金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向金银所犯抢劫罪、绑架罪属严重暴力犯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金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无审判员 张少华审判员 伍新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