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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7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如皋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叶春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叶春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516号原告:如皋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港建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亚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阳,系公司法务,特别授权。被告:叶春琴,男,1972年1月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如皋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春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如皋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如皋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春琴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皋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4740元,由原告如皋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