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伊川县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伊川县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玉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608号申请人:伊川县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周村。法定代表人:尚青民,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发区昆吾路西绪环路南。法定代表人:张红伟,经理。被申请人:张玉强,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伊川县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玉强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玉强名下银行存款9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玉强名下银行存款9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武义霞名下位于洛阳新区王城大道西古城路南奥体花城9幢1-402号(所有权证号:豫(2017)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478961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