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5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尹宗法、梁超等与张培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宗法,梁超,张培帅,青岛链家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071号原告:尹宗法,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原告:梁超,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共同委托代理人:安阁,山东元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郝原坤,山东元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培帅,男,1978年2月26日,住青岛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代学功,青岛黄岛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青岛链家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通山路11号-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065085498G。法定代表人:左晖,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玲瑜,女,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南区。系第三人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单相龙,男,199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系第三人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宗法、梁超诉被告张培帅、第三人青岛链家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宗法、梁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