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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川支行与被执行人吕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川支行,吕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647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川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翟笃风,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吕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川支行与被执行人吕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802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吕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胜给付借款80万元及利息205408.3元、罚息37770.84元,案件受理费6360.5元,并承担执行费12832元,但被执行人吕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吕胜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环城东路XX号XXX室(宣州他字第XXXX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一套房屋抵押在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川支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吕胜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环城东路XX号XXX室(宣州他字第XXXX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一套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枫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