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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德权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德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817号罪犯孙德权,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5)淄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德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荣凯、李勤花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二千四百六十三元九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涛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三千二百九十元九角。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四月五日作出(2006)鲁刑一复字第2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6年6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8年6月23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2月22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29年2月21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5月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5年5月1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孙德权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德权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孙德权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德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对其减刑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德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25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