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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执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黄春叶与高新强、蚌埠市领航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叶,高新强,蚌埠市领航商务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11执3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春叶,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之湖区。被执行人:高新强,男,199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蚌埠市领航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双墩路801号3幢5层501室、6层601室。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0311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高新强所有的马自达牌汽车(号码:皖C×××××)一辆。二、扣押的期限为二年,自实际扣押到汽车之日起算。需要继续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