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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毅与被执行人李萍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毅,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475号申请执行人:李毅,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李萍,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李毅与被执行人李萍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703执4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边德柏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泽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