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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督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谭作国与萧衍军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作国,萧衍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渝0154民督60号申请人:谭作国,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14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萧衍军(曾用名肖衍军),男,汉族,生于1960年1月15日,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人谭作国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谭作国称,被申请人萧衍军于2012年8月22日向其借款5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约定月利率8%,每月兑现40000元。2015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萧衍军主动与我协商,重新约定月利率为3%,并作出书面还款承诺,承诺2017年1月底前付清。但被申请人萧衍军只支付了利息5000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多次索要无果。现要求被申请人萧衍军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谭作国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8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萧衍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谭作国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8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结算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5000元)。申请费2950元,由被申请人萧衍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卿昭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