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6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恩乐与尹华东、何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恩乐,尹华东,何广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347号原告:胡恩乐,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尹华东,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何广波,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恩乐与被告尹华东、何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恩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恩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恩乐承担。审判员 陈由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臻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