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0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胜雀麻将桌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义乌市胜雀麻将桌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808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胜雀麻将桌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号。经营者:叶利平,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胜雀麻将桌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沈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