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行审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泗洪县农业委员会与牛立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泗洪县农业委员会,牛立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302行审206号申请人泗洪县农业委员会,住所地泗洪县人民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何光军,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彬彬,该委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霍建军,该委林业科技推广中心支部书记。被申请人牛立月,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住泗洪县。申请人泗洪县农业委员会认定,被申请人牛立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砍伐林木材积为6.7余立方米的杨树计32株,并以2100元价格卖给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6年11月28日对被申请人牛立月作出洪林罚书字﹝2016﹞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补种五倍树木,计160株乔木树种;2.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计8400元人民币。该处罚决定书于同年11月2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因被申请人牛立月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泗洪县农业委员会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申请人牛立月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牛立月及时履行义务。被申请人牛立月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泗洪县农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84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本案中,申请人泗洪县农业委员会认定被申请人牛立月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滥伐林木6.7余立方米并以2100元价格卖给他人,该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林木材积鉴定报告等证据,其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且未超越法定罚款幅度。综上,泗洪县农业委员会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泗洪县农业委员会作出的林罚书字﹝2016﹞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本院准予进入执行程序,由泗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8400元。申请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牛立月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春花代理审判员 徐二海代理审判员 丁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