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8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海波与陈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波,陈合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271号原告:孙海波,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陈合利,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原告孙海波与被告陈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孙海波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波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海波负担。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含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