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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8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海波与陈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波,陈合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271号原告:孙海波,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陈合利,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原告孙海波与被告陈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孙海波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波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海波负担。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含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