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锋与株洲百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锋,株洲百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024号原告陈锋,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赛飞,系原告陈锋的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调解或和解、代为参与开庭审理活动、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袁芳,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株洲百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爱金,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荣,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锋诉被告株洲百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锋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百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锋撤回对被告株洲百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陈锋自愿承担(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叶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