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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金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金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宝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165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湖西路228号轻纺大厦B楼,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6912808806。法定代表人:傅金雷。被执行人:金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组织机构代码:14610093-6。法定代表人:徐宝金。被执行人: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新甸村沙田,组织机构代码:60966975-9。法定代表人:张兴根。被执行人:徐宝金,男,1960年7月19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被执行人金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宝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浙0603民初1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金晖控股集团应归还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借款本金24350000元及相应利息,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宝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17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20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倪华华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金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宝金名下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且抵押给他人,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金晖控股集团名下的多辆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至于被执行人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和徐宝金名下的房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查封的必要。此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16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亚伟审判员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