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固始远东矿粉有限公司与乔保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始远东矿粉有限公司,乔保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2910号原告:固始远东矿粉有限公司(以下称“远东矿粉公司”)。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三河尖镇望岗码头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086283610H(1-1)。法定代表人:胡春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保,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乔保龙,男,1988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远东矿粉公司诉被告乔保龙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东矿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保龙经本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远东矿粉公司起诉:要求被告乔保龙归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乔保龙开货车将原告大门撞坏,太平洋保险公司向原告理赔后的款项被被告挪用,2015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现金3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原告提供2015年1月14日被告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以支付其诉讼请求。被告乔保龙未出庭答辩、未举证与质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乔保龙驾驶货车将原告远东矿粉公司在固始县三河尖镇望岗码头的大门撞坏。事后,乔保龙通过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理赔后,并得到理赔款项。2015年1月14日,被告乔保龙向原告远东矿粉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今欠到远东矿粉有限公司现金叁万元(30000.00)欠款人:乔保龙2015元月14号。”后被告未归还此款。本院认为,被告乔保龙开车将原告远东矿粉公司的大门撞坏,是对原告财产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2015年1月14日,被告乔保龙向原告远东矿粉公司出具欠款30000元的欠条一张,有欠条在卷证实,本院对欠条真实性确认。该欠条是双方基于损害赔偿达成的赔偿协议,双方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内容。被告乔保龙在原告催要欠款情况下未及时归还,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30000元,被告应支付此欠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出庭应诉答辩与质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保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原告固始远东矿粉有限公司大门赔偿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固始远东矿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逾期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应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乔保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5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光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