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诉被告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7民初124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义县义州镇南街24号。负责人王云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雨,辽宁钬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锦州市。被告阎某,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满族,住义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诉被告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69.00元,减半收取计784.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