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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执行牛立超、牛小伟、杨二珍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牛立超,牛小伟,杨二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857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负责人XX职务:主任被执行人牛立超,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牛小伟,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杨二珍,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住沁阳市。沁阳市公证处作出(2014)沁证经字第10122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立案后,被执行人牛立超、牛小伟、杨二珍未按本院的(2017)豫0882执857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牛立超、牛小伟、杨二珍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按照沁阳市公证处(2014)沁证经字第10122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好威审判员  张爱君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