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武文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武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06号罪犯陈武文,男,195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文盲,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武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武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3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陈武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武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五年六月至二O一七年四月累计获考核分1855.5分,获得表扬叁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5年6月至2017年4月共消费9874.9元,月均消费429.3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3000元。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对监狱提请罪犯陈武文减刑建议无异议,但罪犯陈武文系累犯,根据相关规定,该犯属于从严掌握对象,建议对罪犯陈武文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陈武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罪犯陈武文系累犯,且考核期间内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武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毅平 搜索“”